再生育证审批

主题类型:婚育收养

【字体:

浏览次数: 次

事项名称 再生育证审批
设定依据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
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:
(一)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或者因伤致残,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;
(二)再婚前双方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,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;
(三)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,另一方未生育过,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;
(四)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又怀孕的。

服务对象 已婚育龄夫妇
办理材料 1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、户口簿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; 
2、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(社区)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情况证明; 
3、病残儿鉴定、子女伤残证明、人民法院判决书、离婚协议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。
 (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,另一方为其他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户籍的,再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与当事人的原则使用。)
办理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
办理地点 各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
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(节假日休息)8:00-12:00,14:00-18:00(7、8月为15:00-18:00)
联系电话 0919-6189402
办理流程 在夫妻一方单位、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申请
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
收费标准
表格下载
备注


[网络编辑: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]